《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4部分:印刷业》解读
为减少挥发性有机物对大气环境的污染,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山东省环保厅组织制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4部分:印刷业》已经省政府批准,由山东省质监局和省环保厅正式发布,将于2018年6月7日起实施。为方便公众全面了解该标准编制的背景、主要思路、技术可行性等,现做以下解读。
一、为什么要编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4部分:印刷业》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导致城市灰霾和光化学烟雾的重要前体物,主要来源于化工生产、溶剂使用、溶剂及涂料生产等过程,部分VOCs具有致癌、致突变、致畸作用,可直接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我省是仅次于广东和江苏的印刷业第三大省,印刷企业印刷油墨及其稀释剂、润版液等使用是环境空气中VOCs排放的重要来源之一。印刷企业生产过程中印前(显影剂、制版清洗剂)、印中(各种油墨及油墨稀释剂)、印后(上光油、复膜胶、胶黏剂)等使用大量挥发性物质,且多数企业印刷车间密闭性较差,未配备有效的污染治理设施,多以无组织排放为主。少数配备了处理设施的企业,气体收集效率低,污染治理设施及配备的排气筒不规范,导致VOCs排放量大。因此,制定印刷业VOCs排放标准对于控制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二、印刷业VOCs排放有什么特点
印刷业VOCs排放与印刷方式及所用油墨和稀释剂类型有关。从印刷方式来说:凹版印刷油墨自身有机溶剂含量约占40%左右,印刷时需再添加30%-70%的有机溶剂做稀释剂,为污染最严重的印刷方式,其次为丝网印刷,胶印和柔印污染较轻。从印刷油墨类型来说,溶剂基油墨污染重,水性基油墨污染轻。印刷业VOCs排放与车间密闭性及末端治理措施也有很大关系。我省多数印刷企业的生产车间为半封闭形式,印前、印中及印后设备多置于一个大车间内,部分企业只对印刷设备及印后设备等工位产生的废气进行收集和处理,且收集效率低,大部分企业有机废气仍以无组织的形式排放。
三、目前印刷业可行的VOCs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有哪些
印刷企业VOCs废气治理可分为防、治两条途径。“防”主要是源头控制,即提高水性基油墨使用比例,采用清洁的印刷工艺(无醇印刷、无水胶印、数字印刷等),减少VOCs产生。“治”主要是对印刷车间产生的VOCs废气进行高效收集并经末端净化处理。常用的治理技术主要有吸附-冷凝技术、吸附-燃烧技术、光催化-低温等离子体技术等均可以处理到满足本标准规定限值要求。
四、《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4部分:印刷业》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标准按照污染物毒性、光化学反应特性、油墨及溶剂的成分和检出浓度等因素,综合选取苯、甲苯、二甲苯和VOCs作为控制因子。本标准规定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及无组织排放限值,可从污染物的浓度、排放量及无组织排放三个方面对VOCs的排放形成控制。由于环保印刷油墨在我省印刷业中并未广泛使用,为了从源头上减少VOCs的产生,本标准规定了印刷油墨中VOCs的含量限值。
对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由于我省印刷企业普遍存在未治理或治理设施不规范。污染物限值的确定在参考实际监测值的基础上结合国内相关标准中严格限值制定。其中苯的毒性较大,但在印刷企业排放废气中检出频次较低,因此将苯的排放浓度限值确定为0.5mg/m3;甲苯在企业使用的原辅材料中普遍存在,其限值确定为3mg/m3。二甲苯在部分企业使用的溶剂中大量存在,将其限值确定为10mg/m3。依据现有印刷VOCs治理技术实际案例结合当前的企业情况和其他省市标准,将VOCs浓度限值确定为50mg/m3。鉴于印刷行业VOCs的排放与原辅材料类型、印刷工艺和环境管理水平密切相关,因此标准中提出了相应的工艺操作和生产管理要求,并对无组织排放限值提出了要求。
对印刷油墨中VOCs含量要求,结合实际调研情况并参考国家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胶印油墨)及国内外相关标准,确定单张纸/冷固油墨VOCs含量为3%、热固轮转油墨为10%、印铁油墨为30%、水基凸版印刷油墨为10%、溶剂基凸版印刷油墨为30%、水基凹版印刷油墨为3%、溶剂基凹版印刷油墨为30%。
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4部分:印刷业》实施后将起到什么作用
目前,我国尚未颁布针对印刷业的VOCs排放标准,制定印刷业VOCs排放标准,能够为控制印刷业VOCs污染提供依据,强化环境管理,完善标准体系。通过制定实施本标准,将推动我省印刷企业不断改进生产工艺,提高VOCs污染治理水平,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力。按照企业现状排放浓度进行测算,以凹印为主的企业VOCs排放浓度减排幅度为89.5%,以平版药包印刷的企业VOCs排放浓度减排幅度为67.7%,以金属为承印物的企业VOCs排放浓度减排幅度为88.7%,标准实施后印刷企业VOCs排放浓度显著降低,环境效益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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