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告服务
您的当前位置:主页 > 资讯 > 行业标准 >

7月1日起,一大批环保政策、标准正式实施!

来源:第一印 编辑:bainianzhiye 时间:2023-07-07
导读: 从2023年7月1日开始又有新一批环保法律法规、环境规范和标准开始实施,一起来看。
     从2023年7月1日开始又有新一批环保法律法规、环境规范和标准开始实施,一起来看
 
  全国性文件及标准
 
  《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技术规范》(HJ1299-202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工作,现批准《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技术规范》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并予发布。本标准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部令 第30号)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已于2023年4月13日由生态环境部2023年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2023代替GB 18597—200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危险废物贮存环境管理,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的总体要求、贮存设施选址和污染控制要求、容器和包装物污染控制要求、贮存过程污染控制要求,以及污染物排放、环境监测、环境应急、实施与监督等环境管理要求。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1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2023年1月20日批准。本标准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废止。
 
  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 (HJ 1276—2022)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单位需设置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分类、内容要求、设置要求和制作方法。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1995)修改单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现批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1995)修改单,并由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修改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本标准修改单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
 
  电子工业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 (HJ 1298—202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电子工业水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提出了电子工业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除本标准所列的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外,其他可实现电子工业水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水污染防治技术,也可作为企业技术选择的参考。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2016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3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本条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实施汽车国六排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公告 2023年 第14号)
 
  自2023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全面实施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的汽车。生产日期以机动车合格证的车辆制造日期为准,且合格证电子信息应于2023年7月1日0时前完成上传;进口日期以货物进口证明书签注运抵日期为准;销售日期以机动车销售发票日期为准。
 
  针对部分实际行驶污染物排放试验(即RDE试验)报告结果为“仅监测”等轻型汽车国六b车型,给予半年销售过渡期,允许销售至2023年12月31日。
 
  汽车生产、进口企业作为环保生产一致性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在车辆出厂或入境前公开车型排放检验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确保实际生产、进口的车辆符合要求。相关认证机构应依据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颁发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责任编辑:bainianzhiye

打赏

取消

感谢您的支持,我会继续努力的!

扫码支持
扫码打赏,你说多少就多少

打开支付宝扫一扫,即可进行扫码打赏哦

网友评论:

印包商情网 郑州百年智业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豫ICP备09031754号-1 服务热线:0371-57139809
手机:13937188782 电子邮箱:bnzy888@163.com 技术支持神德数码
印包商情
微信扫码关注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