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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来源:北极星VOCs在线 编辑:admin 时间:2018-09-03
导读: 日前,辽宁印发《辽宁省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日前,辽宁印发《辽宁省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印刷生产活动中,设备或车间排气筒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浓度应符合表1规定。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应符合表2的规定。

辽宁省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与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有关的术语和定义、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等。

  本标准适用于印刷业生产过程中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工程竣工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印刷企业排放水污染物、除挥发性有机物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噪声及固体废弃物执行相应的国家和地方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9851.1印刷技术术语第1部分:基本术语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76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583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584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644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HJ73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759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印刷printing

  使用模拟或数字的图像载体将呈色剂/色料(如油墨)转移到承印物上的复制过程。

  3.2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

  用于核算或备案的VOCs是指,20℃时蒸气压不小于10Pa或者101325Pa标准大气压下沸点不高于260℃的有机化合物,或者实际生产条件下具有以上相应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甲烷除外)的统称。

  3.3标准状态standardcondition

  气体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所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3.4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aximumacceptableemissionconcentration

  任何1小时排气筒中污染物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5最高允许排放速率maximumacceptableemissionrate

  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小时排放的污染物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3.6排气筒高度stack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的高度。

  3.7无组织排放fugitive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3.8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limitatfugitiveemissionreferencepoint

  任何1小时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大气污染物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9现有企业existing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印刷企业或生产设施。

  3.10新建企业new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印刷企业或生产设施。

  3.11厂界enterpriseboundary

  由法律文书(如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租赁合同等)中确定的业主所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场所或建筑物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4排放控制要求

  4.1时段划分

  4.1.1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执行本标准。

  4.1.2现有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

 4.2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印刷生产活动中,设备或车间排气筒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浓度应符合表1规定。

 

  4.3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应符合表2的规定。

  4.4排气筒高度

  4.4.1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具体高度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确定。

  4.4.2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有三根以上的近距离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第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的计算公式参见附录A。

  4.5工艺措施及管理要求

  4.5.1工艺过程中宜优先选用无VOCs或低VOCs的绿色原辅料,选用低VOCs排放的先进印刷生产工艺。

  4.5.2印刷生产过程中所有涉及VOCs产生的环节,应在密闭空间或设施中实施,均应配套安装负压收集系统,将产生的VOCs通过局部或整体集气系统导入VOCs处理设施。集气系统和VOCs处理设施应先于生产活动及工艺设施启动,并同步运行,滞后关闭。

  4.5.3印刷油墨、胶黏剂、润版液、上光油、涂布液、洗车水等含有VOCs的原辅材料宜储存在密封容器中,使用过程中随使随开,用后及时封闭,以减少挥发。

  4.5.4建立并实施场内润版液、油墨统一配送系统,油墨的调配宜优先选用自动调墨系统,调配后的油墨应采用管道输送或加盖密闭。

  4.5.5印版、墨辊等设备清洗、油墨调配应在专用的密闭空间内进行,并将废气收集至VOCs处理设施,尽可能减少VOCs放。

  4.5.6废油墨、废弃吸附过滤材料、沾有油墨或溶剂的棉纱/抹布等废弃物应放入具有标识的密闭容器内,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4.5.7企业应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要求建立运行情况记录制度,每月记录印刷品类型、原辅材料使用情况以及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参数等资料,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整理和保管。记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印刷产品的印刷工艺;

  b)油墨、粘胶剂、有机溶剂等原辅材料的名称、购入量及使用量、回收及处置量、VOCs含量;

  c)废油墨、废弃吸附过滤材料、沾有油墨或溶剂的棉纱/抹布等废弃物的处理量和去向;

  d)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参数:废气处理设施记录设施运行参数(包括运行工况如燃烧温度、烟气停留时间、燃料用量、催化剂名称及其更换日期、催化床层进出口温度等)、污染物排放情况、停运时段、吸附剂更换频次和更换量及更换日期、再生频次及再生时间等。

  5污染物监测要求

  5.1一般要求

  5.1.1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等规定,参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建立本企业的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本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5.1.2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HJ/T75、国家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执行。

  5.1.3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4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设施前、后进行污染物监控,以便用于核算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等。

  5.1.5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应按国家有关污染物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5.1.6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若无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排放企业应提出推荐污染物监测方法,经省及以上监测管理部门认可并备案。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实施后,应采用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

  5.2监测与分析

  5.2.1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采样按GB/T16157、HJ732进行。

  5.2.2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监测质量保证和控制按HJ/T397、HJ/T75、HJ/T76、HJ/T373进行。

  5.2.3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的监测按HJ/T55规定执行。生产车间外无组织排放监控点设置在封闭车间门、窗、通风口等逸散口外1米,距离地面1.5米以上位置处,监控点的数量不少于3个,并选取浓度最大值。

  5.2.4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3所列的检测方法或国家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其他方法。对VOCs进行检测时,检测前应根据企业使用的原辅材料种类及组分构成确定预期检测的有机物,检出并用于浓度计算的VOCs质量应占排气中预期检测VOCs总质量的90%以上。印刷企业常见的VOCs组分可参见附录B。

  6实施与监督

  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6.3本标准实施后,新制(修)订的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限值、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中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要求严于本标准的,按相应的排放标准限值或要求执行。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印刷业排放的主要挥发性有机物

  印刷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由所用油墨、溶剂、胶黏剂、洗车水和其他辅料的种类决定,主要有如下组分(但不限于):

  苯、甲苯、二甲苯、乙苯、二氯甲烷、丙酮、甲乙酮、甲基异丁基酮、丁酮、丁醇、异丙醇、环己烷、乙醇、丙二醇、乙二醇、丙三醇、汽油、煤油、乙酸乙酯、乙二醇甲醚、十三烷、乙酸正丙酯、乙酸丁酯、丙烯酸等。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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