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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多地下达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通知,你的企业完成了吗?

来源:环保365 编辑:admin 时间:2019-12-04
导读: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是政府管理部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应用、减少资源能源消耗及污染物产生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全国多地加紧出台相关举措来推进这一工作的有序开展。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是政府管理部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应用、减少资源能源消耗及污染物产生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全国多地加紧出台相关举措来推进这一工作的有序开展。

  多地下达通知
 
  山东
 
  关于下达2019年度山东省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通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省生态环境厅对各市上报的2019年度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进行了汇总、核定,确定对417家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现将企业名单下达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结合各市实际,认真组织行政区域内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书面通知相关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定期调度工作进展,督促企业按要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二、列入名单的企业要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按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在当地主要媒体、企业官方网站或者采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相关信息。在名单公布后两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具备《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条件的企业,可自行独立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不具备独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能力的企业,可聘请外部专家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咨询服务机构协助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在名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并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当地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
 
  三、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在收到企业报送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后,组织企业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对审核中取得的环境、经济效益和企业清洁生产水平等审核结果进行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四、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清洁生产审核效果需评估与验收的企业,应组织清洁生产专家或者委托相关单位进行评估与验收。评估与验收所需费用由组织评估与验收的部门报请地方政府纳入预算。承担评估与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
 
  五、清洁生产审核应重点审核企业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产生环节、产生量、减排措施、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管理、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联网、治污设施升级改造、污染物深度处理和资源化方案等,促进企业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对“双有”企业,还应加强对危险废物安全处理处置措施落实情况的审核,确保环境安全。
 
  六、各市要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的《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环办科技〔2018〕5号)要求,加强对企业自行审核、外聘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涉及污染物排放相关数据的审核,确保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质量,切实发挥清洁生产审核促进企业全过程减排的作用。
 
  七、对未按规定公布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在审核中弄虚作假、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应依法给予处罚。
 
  浙江
 
  关于公布2019年浙江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计划名单的通知
 
  各地要按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和《关于加强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本辖区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严把质量关,杜绝流于形式,促进审核质量和绩效的提升。 
 
  各地应对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组织评估验收,并将评估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当地政府预算。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之日起1年内完成审核验收。 
 
  省生态环境厅将结合“三服务”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各地的业务指导服务,及时跟踪和协调解决新情况、新问题。 
 
  河北
 
  关于公布河北省2019年度开展请执行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通知
 
  近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公布河北省2019年度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办法》,按照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总结及2019年度工作安排的通知》(冀环便函﹝2019﹞136号)要求,经各市环保部门筛选和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核定,现将2019年度全省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予以公布。
 
  一、任务目标
 
  1.钢铁、焦化企业围绕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提出的实施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要求,对照清洁生产国际先进水平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2.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要基本完成低挥发性原料替代、清洁工艺改造。
 
  3.能源、化工、造纸、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产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铅蓄电池制造等重点行业企业,围绕碧水保卫战、净土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及其他专项环境治理行动提出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治理任务要求,对照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4.按照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规划要求,保定市及白洋淀上游流域治理管控和生态涵养区域内的酿造、制药、印染、纺织、制鞋等行业企业,围绕主要污染物排放治理任务要求,对照清洁生产国际先进水平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二、完成时限
 
  1.评估工作。本年度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要在2019年8月底前完成审核评估申请。组织审核评估工作在9月底前完成。
 
  2.验收工作。本年度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原则上要在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审核验收申请。对12月底前难以完成实施的重大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的,可按照审核评估意见中规定时限提出验收申请。组织审核验收工作在2020年1月底前完成。
 
  3.钢铁行业、焦化行业企业审核评估工作可在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审核验收工作可在2020年12月底前完成。
 
  4.对按时限要求没有申请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未申请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企业,将列入下一年度重新开展审核。
 
  四川
 
  关于公布2019年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的通知
 
  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以企业自行开展的,编制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经现场评估并按专家意见修改后报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不具备自行组织审核能力委托相关咨询服务机构协助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咨询服务机构应结合企业实际找准审核重点,提出可行的中高费方案,按时编制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经现场评估后,咨询机构应按专家意见修改并在1个月内将审核报告提交给企业组织实施,同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各级环境部门要加强对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按照清洁生产审核要求和程序认真开展审核工作,确保清洁生产审核在污染防治工作中起到实质性的作用。对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在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予以调查处理。
 
  陕西
 
  关于公布2019年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的通知
 
  实施评估与验收分步管理。自本年度公布的重点企业名单开始,按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要求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工作在名单发布一年内完成,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在评估通过后一年内完成。
 
  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在当地主要媒体、企业官方网站或采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相关信息。企业应对其公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未按照规定公布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公布,并依法进行处罚。
 
  加强清洁生产咨询机构管理。各咨询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程序进行审核,切实帮助企业发现并解决存在的环境问题,要把污染物削减作为清洁生产审核的首要目标,规范编制审核报告,不断提高审核水平质量,对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核报告的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公布其名单,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相关依据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保部令第38号修订)中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组织清洁生产专家或委托相关单位,对以下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
 
  (一)国家考核的规划、行动计划中明确指出需要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企业。
 
  (二)申请各级清洁生产、节能减排等财政资金的企业。
 
  上述涉及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评估验收工作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牵头,涉及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评估验收工作由县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牵头。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中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对生产和服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规定治理。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将审核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组织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同级政府预算。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  
 
  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相关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公布,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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