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一彩印包装厂被罚款40万
来源:华印纸箱彩盒 编辑:admin 时间:2020-03-31
导读:
3月19日,福建省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公开《厦门华洋彩色印刷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3月19日,福建省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公开《厦门华洋彩色印刷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
据了解,2019年12月11日,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委托福建安格思安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对厦门华洋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所排废气进行现场采样,检测报告结果显示:废气排放口苯排放浓度均值16.3mg/m3、甲苯排放浓度均值22.5mg/m3、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均值52.2mg/m3,超过《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表1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苯1mg/m3、甲苯3mg/m3、非甲烷总烃50mg/m3。因此该企业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超标因子为苯、甲苯、非甲烷总烃。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1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闽厦(海)环罚告〔2019〕111号)告知该企业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该企业于2020年1月15日提出听证申请,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2月25日依法组织听证。就该企业提出的已立即聘请第三方整改、疫情打击下营运困难等方面的陈述理由,经生态环境局复核,该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该企业能积极主动整改,经现场查勘废气处理设施已建设完成,影响已消除,具备减轻处罚条件,同时考虑疫情期间企业运营困难,现予以减轻处罚。
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和《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法>等六部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厦环法规〔2019〕3号)之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中的有关规定。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厦门华洋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拾万元。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厦门华洋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主要生产彩盒、海报、说明书、广告册等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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