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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实施2019-2020年度重点行业秋冬季差异化错峰生产的通知

来源:环保365 编辑:admin 时间:2019-10-31
导读: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9〕88号)和《山东省加强污染源头防治推进“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山东

 各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9〕88号)和《山东省加强污染源头防治推进“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文件精神,为科学组织实施2019-2020年工业企业秋冬季差异化错峰生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重点范围是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7个通道城市的建材、焦化、氧化铝电解铝、碳素、铜冶炼、石油化工、制煤氮肥、钢铁,以及涉及VOCs排放的医药、农药行业企业。建材行业主要包括水泥、陶瓷、耐火材料、砖瓦、玻璃、岩棉等行业企业。
 
  通道城市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通知规定基础上,按照本通知制定秋冬季差异化错峰生产方案。非传输通道城市可结合实际,参考制定本地秋冬季差异化错峰生产方案。支持山东省水泥行业协会根据国家工信部关于水泥错峰生产有关通知要求,结合行业情况制定本行业错峰生产具体实施方案,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不同区域间协同协作,协调督促企业加强自律,履行社会责任。
 
  二、实施时间
 
  错峰生产实施时间原则为2019年11月15日至2020年3月15日。各市根据采暖期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重污染天气预测情况,可结合实际组织制定错峰生产调控方案,明确错峰生产的行业、企业及调控的具体措施和时段、时长。
 
  三、实施原则
 
  (一)因地制宜、因企施策。各市要因地制宜、因企施策、科学制定差异化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动态管理。加强污染源头防治,严防错峰生产“一刀切”和扩大范围情况的发生。
 
  (二)突出重点、差异化管理。要实施差异化应急管理,对重点行业中钢铁、焦化、氧化铝、电解铝、炭素、铜冶炼、陶瓷、玻璃、炼油和石油化工、制药、农药企业,应参照生态环境部印发的《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严格评级程序,细化分级办法,确定A、B、C等级,实施差异化管理。原则上,A级企业生产工艺、污染治理水平、排放强度等应达到全国领先水平,在重污染期间可不采取减排措施;B级企业应达到省内标杆水平,适当减少减排措施。对2018年产能利用率超过120%的钢铁企业可适当提高限产比例。对C及企业及其他未实施绩效分级的重点行业,应依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有关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错峰生产措施。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或未按期完成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任务的企业,不纳入绩效分级范畴,应采取停产措施或最严级别限产措施,以生产线计。
 
  (三)统筹兼顾、保障民生。错峰生产企业涉及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应保障基本民生需求,但应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并报各设区的市政府批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政府是本地秋冬季差异化错峰生产工作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秋冬季重点行业差异化错峰生产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并结合本地产业结构和企业污染排放绩效情况,制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细化量化到企业具体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并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措施。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市要建立错峰协调机制,采取用电监控、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督查、暗访等方式,加强对错峰生产企业及豁免绿色标杆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处理投诉信息。对发现错峰生产落实不到位的实行清单式管理,挂账督办,限期整改,对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依法依规处罚属于A、B级企业的,直接降为C级。
 
  (三)做好绩效评价。各市工信、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里的部署要求,围绕政策落实、标准执行、组织推动、大气治理成效等,认真做好错峰生产工作总结和绩效评价工作。按照各自责任分工,加强沟通协调,及时通报情况,对反映突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指导督查,形成工作合力,推动错峰生产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确保取得扎实成效。
 
  请各市于10月底前将本市错峰生产方案分别报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
 
  省工信厅联系人:原材料产业处  马超
  电  话:0531-86198605        
  邮  箱:yclc_sjxw@shandong.cn
  省生态环境厅联系人:大气处  田冬
  电  话:0531-66226336
  邮  箱:daqichu@shandong.cn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0月 25 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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