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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排污将面临罚款、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甚至停业关闭等法律后果

来源:南海狮山、佛山生态环境 编辑:admin 时间:2020-04-25
导读: 排污许可证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简称“排污单位”)生产运行期排污行为的唯一行政许可,是每个排污单位必须持有的“环境身份证”。根据生态环境部的部署,全国要在今年内完成所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发证登记工作,凡未持有国家统一编

     排污许可证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简称“排污单位”)生产运行期排污行为的唯一行政许可,是每个排污单位必须持有的“环境身份证”。根据生态环境部的部署,全国要在今年内完成所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发证登记工作,凡未持有国家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都应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环保部门表示:国家排污许可证是企业依法排污的法定文件,越来越多的企业在合作方审查以及企业融资中都非常重视国家排污许可证。而无证排污可能导致罚款、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甚至停业关闭等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
 
  排污单位应当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对排污许可证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填报的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依法接受生态环境保护检查和社会公众监督。已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纳入限期整改、完成排污登记的排污单位,不免除依法应当履行的环评审批(备案)、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做好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稳定达标排放、日常环境管理等其他责任义务。
 
  1、法律条文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2、无证排污的后果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将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3、未按时申领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的后果
 
  环境执法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未按时申领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行为:
 
  1. 排污单位超过时限仍未能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的,将按照无证排污违法行为严厉查处;
 
  2. 对排污许可证给予整改过渡期的排污单位,超过整改过渡期限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依法报请地方政府采取关停措施;
 
  3. 排污单位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而未填报的,或者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擅自降低管理类别填报登记表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4. 排污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核发环保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希望广大企业高度重视,紧抓机遇,积极主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并借此机会妥善解决环保历史遗留问题,合法排污,守法经营,实现更好发展。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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