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出版物印刷服务首都核心功能重点保障企业管理细则(试行)
北京市出版物印刷服务首都
核心功能重点保障企业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北京市委宣传部印发的《关于推动北京市出版物印刷服务首都核心功能建设升级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加强对北京市出版物印刷服务首都核心功能重点保障企业(以下简称“保障企业”)的动态管理,明确保障工作的责任义务、工作流程和管理规则,确保服务首都核心功能类重要印刷品得到持续稳定、优质高效的保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保障企业”是指《北京市出版物印刷服务首都核心功能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中的印刷企业,其承担出版物印刷服务首都核心功能的重点保障任务。
服务首都核心功能的重点保障任务(以下简称“重点任务”)包括在北京市出版的“重点出版物”和“其他重要印刷品”印刷任务。
“重点出版物”是指党和国家重要文件文献、重大主题出版物、重要报纸期刊、北京市中小学教科书等,具体指在京出版印刷的重大选题类图书、北京市中小学教科书和刊期在一个月(含)以内的期刊;“其他重要印刷品”是指其他需要重点保障的印刷品。
以上作为“重点任务”纳入《北京市服务首都核心功能重点保障印刷品目录》管理。
第三条 北京市出版物印刷服务首都核心功能建设升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确定“重点任务”,监督管理“保障企业”,协调相关部门为“重点任务”提供服务保障。
第二章 印刷保障
第四条 “重点任务”的确定。
重大选题图书和期刊。在“北京市新闻出版印刷产业促进平台”上完成《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网上备案后,按照本细则第二条的规定,纳入《北京市服务首都核心功能重点保障印刷品目录》。
北京市中小学教科书。在北京市教育主管部门印发当季《北京市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后,纳入《重点保障印刷品目录》。
其他重要印刷品。由委印单位向北京市出版物印刷服务首都核心功能建设升级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包含印刷品目录、印刷时限、保障必要性的说明和相关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纳入《北京市服务首都核心功能重点保障印刷品目录》。
不在“保障企业”印刷的,不予纳入《北京市服务首都核心功能重点保障印刷品目录》。
第五条 停限产期间对“重点任务”的保障。
按要求须停产的,根据“重点任务”任务需要,自行启动适度产能,但不得搭车开展非“重点任务”的生产活动;
按要求须限产的,在采取相应限产措施后保留的产能内,须优先保障“重点任务”,当保留的产能全部投入“重点任务”仍不足时,可根据“重点任务”需要增加产能。
无“重点任务”印制需求的“保障企业”严格遵守停限产规定。
第七条 承担“重点任务”的“保障企业”可申请一张运输通行证,须向领导小组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予以协调解决。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保障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北京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如因违法违规受到停产停业处罚时,在整顿合格后方可遂行保障任务。
第九条 “保障企业”须优先保障“重点任务”,当委托加工费不低于《2018版北京地区书刊印刷指导工价》时,一般不得拒绝。
第十条 “保障企业”须遵守国家、行业印刷产品质量标准,确保“重点任务”印刷产品质量。市委宣传部委托北京市印刷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保障企业”进行质量管理,并开展质量管理巡查和印刷产品抽检。
第十一条 市委宣传部每年对“保障企业”组织考评,根据考评情况对“保障企业”名单进行调整,做到优进劣退。
“保障企业”考评分数低于60分,或发生重大违法违规问题、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泄密事件的,市委宣传部撤销其“保障企业”资格,同时依据当期“保障企业”认定评审得分排序进行递补。被撤销资格的企业,两年内不得申报“保障企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附件:保障企业动态管理评分标准
相关推荐:
网友评论: